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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医大〔2013〕70号)

发表时间:2018年09月18日 09:13 作者:


 

 

 

 

                   

                                                                  

 

温医大201370

 

 

温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温州医科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医科大学               

                     20131212

 

 

温州医科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 公平自愿原则:在互相尊重、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确保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的统一;

3. 规范性原则:有完整的使用规范和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范使用捐赠资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校基金会是在浙江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教育厅,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

校基金会的任务是:按照校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募集资金,科学合理地开展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如下:

1. 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2. 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3. 审核、办理学校及下属各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

4. 拟定捐赠管理、资金使用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5. 跟踪了解社会捐赠的到位情况,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7. 组织实施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使用、评估等审批工作;

8. 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 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10. 收集整理捐赠信息,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成立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六条  校基金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以下有关接受社会捐赠的主要职责:

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订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筹措渠道的规划和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2. 广泛联络校友和海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工作。建立信息库和数据中心,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服务;

3. 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具体实施;

4. 对学校利用社会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5. 对校基金会募集资金的运作进行管理,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6. 指导和协助各学院开展基金的管理工作;

7. 安排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的来访。

第三章  捐赠流程

第七条  与捐赠人沟通捐赠意向,确认捐赠金额、捐赠用途、双方权利义务等基本信息,填写《温州医科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

第八条  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后,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一律以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可只进行捐赠登记。

第九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十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校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并按照《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下属各学院在争取和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应提前与校基金会取得联系,严格按照上述捐赠流程办理,不得私自签署协议。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二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第十三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温州医科大学(或温州医科大学下属学院)、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视捐赠方意愿)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除奖励金、助学金外,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捐赠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主要用于提高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水平和办学条件等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实验室、基础设施等建设,设立奖助学金、人才基金、学科发展基金等。

第十六条  非限定性基金主要用于有利于温州医科大学长期发展的项目由校基金会理事会根据校基金会章程及学校发展需求决定。限定性基金(包括奖教金、奖学金),用于定向捐赠项目,必须具备详细的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并酌情设立单独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管理和实施,该管理委员会在校基金会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公平、择优、择需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十八条  各项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管理委员会或项目负责人向校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各项基金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管理工作,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

第二十条  校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每年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六章  基金项目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因完成功能、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该项目管理委员会或项目负责人提出终止申请,报校基金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终止前,必须按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由该项目管理委员会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剩余财产必须用于与该基金项目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基金会发展基金由校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捐赠鸣谢

第二十五条  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均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对累计捐资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者、100万元及以上者、50万元及以上者,分别颁发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杰出贡献奖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特殊贡献奖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贡献奖奖牌和证书,并酌情给予相关荣誉;对累计捐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温州医科大学捐赠纪念奖牌和证书;对一次捐赠金额100元及以上者,均颁发温州医科大学捐赠证书(无法确认捐赠人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一次性捐赠金额达50万元的项目,基金会可要求受益单位酌情将建筑物、实验室、会议室、奖助学金、特聘教授席位等,以捐赠者姓名或其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因触犯国家刑律或其行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特殊情况,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温州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1212日印 



 

温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医大〔2013〕7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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