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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9年01月16日 16:47 作者:


 

 

 


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关于印发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经2018629日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72


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温州医科大学档案工作条例》,结合基金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档案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业务由温州医科大学档案馆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是基金会筹备、成立以及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是基金会工作的基础,是基金会工作查考和理论研究的依据。也是温州医科大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时收集、整理和保管基金会的档案资料,维护基金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做好服务利用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归档材料主要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登记材料,即基金会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第二类为年度检查材料,包括浙江省教育厅及浙江省民政厅要求报送的年检材料;第三类为会计材料,包括基金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材料,如会计账册、报表、审计报告等;第四类为基金会日常管理材料,包括基金会理事会议材料、捐赠目录等基金会管理方面的材料。

第七条 基金会材料建档后,要随时整理归档,随时补充新的内容,以保证基金会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八条 建立基金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基金会资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因工作需要外借,须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方可查阅。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与接办人员交接清楚,填写移交单,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7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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