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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9年01月16日 16:50 作者:


 

 

  

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关于印发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2018629日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72


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的信息公开活动,扩大公开透明,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公开,即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信息。公布的信息资料要体现及时性、公开性、权威性、严肃性、全面性。

第四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布:

1. 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2. 基金会联系方式;

3.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4. 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5. 基金会有关财务信息;

6. 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7. 其他允许公布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八条 基金会定期向浙江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审查。

第九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概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还应该及时公布评审结果;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应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评估结果。

第十条 信息发布依托于基金会网站,并在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包括微信、移动传媒、网络媒体、电子邮件、短信、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定期检测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所有信息的汇总存档管理,制作年度工作报告、等文书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本项目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披露建议,呈相关领导及秘书长审批,必要时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7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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