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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使用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9年01月16日 16:53 作者:


 

 

 

 

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关于印发证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证件使用管理规定》经2018629日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72


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证件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种证件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证件是指: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浙江省社会组织总会会员证、浙江省社会组织联合会会员单位(匾)等基金会运行所需的证件。

二、证件管理:由基金会秘书处保管,并按照浙江省民政厅相关规定上墙亮证。

三、证件申办与年检: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浙江省民政厅相关规定办理。

四、证件借用程序:

1、 因工作需要借用相关证件原件,须报经基金会秘书长或授

权人批准,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2、 因工作需要复印相关证件,备注好用途,办理登记手续。

3、 使用证件的部门和当事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证

件遗失,应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五、证件保管人如遇人事变动,应在调(离)职前办好证件保管工作的交接手续。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7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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