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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2023年5月11日

发表时间:2023年05月19日 13:56 作者:

第一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浙江省教育厅、民政厅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参照有关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确认收入。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七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捐赠协议有指定用途的,要严格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规定的捐赠来源及用途单独立项管理;捐赠协议没有指定用途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基金使用采用年度预算方式。每年年初基金会秘书处编制本年度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定后交财务部门备案,作为本年度资金收支的依据。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应由理事会秘书长提供书面报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经理事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并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通报情况;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理事会审定后交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条 捐赠项目的支出管理

(一)定向捐赠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中已列明的资金使用范围、金额执行。经基金会秘书处内部审核审批后,由基金会财务部门于下月初将上月收到的定向捐赠项目资金集中划入学校(学校指温州医科大学,下同)银行账户(特殊紧急情况可当月划入)并按照捐赠协议的限定性用途进行核算管理。

(二)非定向捐赠项目支出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按规定已确定的非定向捐赠项目,经基金会秘书处内部审核审批后,根据基金会资金情况、项目紧急程度,由基金会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非定向捐赠项目资金划入学校银行账户进行核算管理。

(三)划入学校银行账户进行核算管理的捐赠项目,实际支出时,按学校财务相关制度执行

(四)基金会日常开支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1.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2.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一)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和补助。

(三)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十二条 公益事业的支出

(一)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金会应当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可参照学校相关财务报销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资产是基金会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应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基金会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 物资管理

(一)加强对物资采购、验收、使用和保管环节的管理,领用审批、会计记录与实物保管之间须相互分离、相互牵制,非实物保管人员不得领发实物资产,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做到账账相符、实相符,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二)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统一参照学校固定资产有关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三)对捐赠协议已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物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四)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五)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第十九条 债权债务管理。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对外借款必须签订合同。落实债权债务管理责任,建立日常清理、定期分析、定期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和考核制度,严控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对外投资项目,应事前充分进行风险评估、科学论证,并经理事会会议表决2/3以上理事同意通过。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五章  票据使用管理

第二十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接受捐赠或者接受服务时,开具、收取的收款凭证。票据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财政部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在领取财政票据领用证后,向浙江省财政厅财政票据中心申请领购票据。

第二十三条 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 接收各类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时,基金会应当向捐赠者开具票据。

(二) 票据的种类:

1. 由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 由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 票据的使用范围

1. 以下情况使用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

1)基金会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应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依据有效凭证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以下情况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票据):

基金会在发生暂收、代收业务和单位内部、外部往来时应开具往来票据。

第二十四条 票据的开具和保管

(一) 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二) 由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票据的领购等工作。

(三) 纸质票据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需销毁的,应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理事会审议通过,报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按规定销毁。

(四) 电子票据应按照票据管理规定对已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和实际收费金额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进行核销。核销后的电子票据依规定归档备查。


第六章  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务部门必须至少设置会计和出纳员两人。会计负责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出纳员负责现金、支票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业务,必须由两人分工掌管负责。负责收付现金、支票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出纳员不能管理和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负责记账的会计不得做现金、支票等收付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出纳员“三不”原则

(一)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稽核工作;

(二)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三) 出纳员不得登记本单位的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出纳员和会计的具体分工与职责

(一) 出纳员负责现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财务专用章的保管,负责现金、支票收付的业务工作,负责与银行间的结算及票据传递,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二) 会计负责法定代表人名章、会计档案的保管,负责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的编制,负责月末账务的结转,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与查询,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内部会计人员工作之间必须互相核对、互相牵制、互相监督,防止差错、失误、贪污、盗窃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三十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三十一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三十二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基金会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年度总结,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组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必须严格遵循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说明清楚的要求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情况表》和《现金流量表》;运用会计报表有关资料对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形成财务分析报告

三十三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的会计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可靠,按年度分类设立档案,交由学校档案馆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由基金会财务部门和学校档案馆共同管理。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利用和保管等工作。档案馆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的保管、利用和牵头组织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内容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其他辅助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基金会财务部门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档案馆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经档案馆同意。基金会财务部门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十年和三十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一般保管期限是:

(一)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永久保存;

(二)各种会计凭证保存三十年,其中重要文件契约要长期保存;

(三)会计账簿保存三十年;

(四)月度、季度会计报表保存十年;

(五)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存十年;

(六)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销毁清册永久保存,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存30年。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由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档案销毁时应有基金会财务人员监销。

第四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任何时候都要确保档案机密,保护档案的完整安全,非经法定手续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第十章

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十二 本办法由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四十三 本办法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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