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21-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浙财税政〔2021〕13号)精神,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获得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捐赠人在2021年度曾向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捐赠,那您在2021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时,填报捐赠相关信息后可享受税前扣除,减免个税。
退税申报流程
1、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下载安装最新版本的“个人所得税”APP,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后即可登录办理各项业务。“个人所得税”APP图标如下

2、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页面

3、根据捐赠票据填写免税信息
填写基础信息,进入“收入和税前扣除”部分,到最下方点击进入“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新增”和“修改”。在“新增”时根据提示如实填写捐赠相关信息。



步骤一:在“受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中填入:53330000A93376551N
步骤二:在“受赠单位名称”栏中填入: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步骤三:“捐赠凭证号”和“捐赠金额”可以参见您手中的捐赠票据(注意事项:仅限填报2021年度的捐赠票据,2020年和2022年的捐赠票据无法参与抵税)
步骤四:“扣除比例”栏选择:30%(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都可以抵扣)
步骤五:点击保存即可
步骤六:如您有多张票据,请在保存后继续“新增”,全部捐赠票据登记结束后,即可进入下一步
票样:

4、提交申请
捐赠抵扣流程完成后,您可以继续完成2021年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步骤并提交退税申请。
捐赠人请将已取得的捐赠票据妥善保存五年,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基金会办公电话:0577-86689863
政策依据
1. 个人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订)第六条中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兹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企业捐赠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